阅读新闻

修宪的基本精神

[日期:2005-08-24] 来源:《嘹望》第42期 2003年10月20日  作者:许崇德 [字体: ]

为什么要再次修改宪法

上一次修改宪法是1999年,到这次修改宪法,已经过去五年时间。五年中间国内外形势都有较大变化。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我们国家的各项工作。五年来,由于客观实际发生了变化,所以宪法有的地方显得不太符合客观情况了。为此,我们要考虑修改宪法,特别是要把五年来所取得的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把党的十六大所总结的最基本的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在宪法中体现出来。再次修改宪法,就是使它更加贴近实际,与时俱进。党的十六大最大的主题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本次修改宪法就是要把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政策反映到宪法中来。也就是说,把党的主张、理论和意志,变成国家意志,全国上下都要执行

本次修改宪法是对部分内容的修改,宪法总的架构和基本内容是不会改变的。这次修宪的原则是“部分内容的修改”,既要使宪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又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没有必要进行很大的修改,或者推倒重来,搞一部新的宪法,因为我们基本的制度和方针是有延续性的。这样,宪法的基本内容保留下来,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也说明我们国家的政局、社会是稳定的。所以这次修宪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可改可不改的不改,非改不可的才作修改”。

修宪程序既体现党的领导又体现群众路线

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因此,修宪建议由中共中央提出。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行使修宪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次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之后,还要讨论并制定成宪法修正案草案,于明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讨论通过。

作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首先必须由党的中央全会审议通过。这次作为十六届三中全会主要议程之一,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中共中央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讨论稿)之前,成立了修宪小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在全国主要省市征求意见,并在四川上海等地开了多次座谈会,还同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充分协商,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才最后形成《建议》的草稿。这个过程,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发扬民主,体现了群众路线。

众所关注的修宪视角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有必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中,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宪法序言中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可以团结的力量,我们国家存在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些都说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团结面是非常广泛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我们国家几十年走了一段弯路,即单纯地追求“一大二公”。这样不能全面地调动更广泛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政策允许个体户、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上次修改宪法时我们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并明确规定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这激发了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重要性更加显露出来。

这次修改宪法,要求更明确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很大,我们现行宪法的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这个词汇比较抽象,法律规定一般只有存在或者不存在,保护或者不保护,“神圣”的提法文学意味较浓厚,但既然写进来了,就没有必要去掉,属于可不改的范围。因此私有财产权也没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为“神圣不可侵犯”,而可以考虑写成诸如私有财产也是不可随意侵犯的,假若国家要征收、征用,一定要给予补偿的意思。我们原来在现行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是有保护的,但现在是要进一步作更加有力的保护。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现在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则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将会更加完整。还应看到,现行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从作为经济成分、经济制度的角度加以保护的。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

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以前没有的。但现行宪法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得到宪法广泛的保障,这些实际上已经是国际上普遍规定的人权的内容。如果我们在宪法中明确地提出对“人权”的保障,将更适应当代国际形势的需要,因此,使十六大报告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精神在宪法中体现,这看来是必要的。

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很多方面都需要宪法作为依据,否则很多事情难以进行。我们的宪法有必要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还需要在政治体制方面进一步民主化,以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本文由[法信网]编辑 著作权属原作者所有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略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下一篇: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