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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失效]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52条主干道(详见附件)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设置经营性摊点、修车、洗车、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章停车等非交通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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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在5月1日前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主干道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的各类经营性非交通占道进行清理整顿,市及区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当地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其中,对原已批准的所有经营性非交通占道,一律无条件拆除,由原批准部门收回批准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三、因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52条主干道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临时占道的,必须从严控制,由市、区的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审批。

  四、城区其他道路的非交通占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市、区城建、公安等部门谁后负责审批,其中城区临时摊区(摊点)设置的具体要求按《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另文下发)办理。

  五、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由区政府全面负责,衽区政府管理责任制、市政府监督检查责任制。

  公安、城建、交通、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和市、区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城区道路的管理。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通告的实施进行直辖市、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依法从重处罚;在清理整顿期间,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可从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汉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审批城区非交通占道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区道路非交通占道的通告》(重府发(1994)3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城区52条主干道

  渝中区23条:嘉陵桥路、中山四路、人民路、北区路、临江路;中山三路、中山支路、中山二路、中山一路、民生路、民权路、邹容路、民族路、新华路、南区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陕西路、;长江一路、长江二路、;大石路(东段);化龙桥正街、龙隐路。

  沙坪南区7条:小龙坎新街、渝培路(三角碑至烈士墓)、汉渝路、小中路、石小路(北段)、沙杨路、上土湾路。

  九龙坡区6条:杨家坪正街、谢家湾正街;石坪桥正街、西郊路、西郊支路、大石路(西段)。

  江北区3条: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

  南岸区2条:南坪北路、南坪南路

  大渡口区1条:钢花路

  北碚区4条:支泉路、胜利路、中山路、碚陕西

  渝北区4条:渝航路、胜利路、双凤路、义学路

  巴南区2条:新市街、解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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