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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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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

  "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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