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以下统称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企业类型和项目所在地区等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减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现将贯彻执行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可享受特定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二、投资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企业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