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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

  5月27日上午省政府“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题协调会”后,对列举我局的两项收费项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规定:“税务登记证(不分经济类型)每证收费50元,包括镜框、正本、副本以及公告、宣传、损耗、保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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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一次收费三年有效,对企业来讲负担较轻,应继续保留。但为落实省政府减负精神,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我们将在有条件的市推行地税、国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即只发一套正、副本。由此,可为纳税人减少一半的登记费用。

  二、普通发票工本费。此项收费属于纳税人购领发票的工本费用,是发票印制企业的正常成本开支及合理利润,因此,我们意见仍维持现状。但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发票印制企业加强核算管理,以降低成本,进而降低发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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