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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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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1995年6月22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级、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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