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