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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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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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