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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2005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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