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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5.09.26 豫地税发[1995]161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濮地税发[1995]078号“关于粮食储备库专储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从财政部门取得粮食储备费(或称补贴)及利息补贴,是粮食部门提供储备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和价外费用,按《营业税条例》规定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的 “仓储业”项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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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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