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已经实施20年了。这是我们国家高歌猛进,取得伟大胜利的20年。宪法有力地保证了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落实,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同时,宪法自身亦在党的领导下,在不断适应客观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地与时俱进,向前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根本源泉。现行宪法的产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起草通过的。1980年,由于当时的宪法(即1978年颁布的宪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于9月6日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及时地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全国人大接受党的建议,于9月10日作出了修改宪法的决议。1981年7月,中共中央同意彭真提出的拟按照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修改宪法。从工作启动,直至1982年12月4日通过现行宪法,整个修宪工作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和最后完成的。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确地总结了历史,并在一定意义上规划了未来,从而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但是作为根本法,宪法毕竟是稳定的甚至带有凝固性的特点。而客观实际却恒动地处在变化之中。尽管1982年颁布的宪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难免会发生宪法与客观现实之间有某种不相适应之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党认为对现行宪法及时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不过事实上,自从20世纪80年代起,修宪的方式有所不同。以前的传统主要是采取对原有宪法进行系统的全面修正,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来取代的方式,而对于1982颁布的现行宪法则采取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达到既使宪法保持稳定性,又能使宪法不断地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目的。事实证明,它是成功的。
在现行宪法颁布5年之后,鉴于客观实际的发展,中共中央于1988年2月28日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根据党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向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宪法修正草案,由全国人大于4月12日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1、第2条修正案。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又向七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党的建议,人大常委会于22日向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宪法修正草案;3月14日,中共中央又向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根据党的补充建议,全国人大的北京市等32个代表团2383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以及238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了宪法第3至第11条修正案。时间又过了6年,中共中央再次于1999年1月22日向九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党的建议,人大常委会于1月30日向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宪法修正草案,由全国人大于3月15日通过了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
党的领导是对重大主张和重要方针政策的领导,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多次建议,从来不停留在原则性的一般提示上,而总是有严密的文字内容。例如,中共中央1988年2月28日的修宪建议曾经明确提出:要在宪法第11条的原文后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表明,中央对于修改什么及如何修改的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不仅如此,多数的建议还在不同程度上讲明了修改的理由及其意义。比如说,1993年3月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除了提出11点内容外,还附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该附件明确指出“这次宪法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这是对修宪所遵循的指导思想的明示。再者,例如这次修改的内容之一是把宪法中原有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对于这个修改,中央文件明确地指出:这是为了“更加突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还说:“这一字之改,准确地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这就说明了修改的重大意义。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缜密的。
20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每隔5年或者6年及时地进行一次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这是使我国宪法得以保持活力,与时俱进的好办法。当然,修宪并不是唯一的。中国共产党还曾把解释宪法视为修宪以外的另一种有效途径。例如,在上面提及的中共中央1993年3月14日《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就曾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作全面修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该文件在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时,又指出:可以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容作出宪法解释”。又如,在1999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中,也指出过: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解决。”在这些文件里,一再提到“宪法解释”,这是值得重视的。
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动宪法向前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显示我国的政治安定,同时又保证宪法能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开辟正确的道路。因此,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解释宪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早巳确定了的。至于解释宪法的程序是什么?解释的效力应等同于宪法?还是相当于法律?诸如此类问题,希望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趋于完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