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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计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州、地、市、县、区、行委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民计发[1996]22号《关于加强民政计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支持民政计财工作。计划财务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计财工作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民政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将强化计划财务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对计划财务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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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决贯彻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计财工作的通知》,实行财务统一管理。要提高认识,从解决当前民政部门资金“少、散、死”的状况入手,对民政部《通知》中明确的国家预算内资金、民政部门募捐资金和各种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口子对上对下,规范和加强财务收支及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三、充分发挥计财和业务部门两个积极性,努力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民政计财部门要立为民政工作服务,为业务部门服务的思想,与业务部门一起,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要筛选一批好的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民政经济实体的发展。要努力开展社会募捐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聚财、生财、理财、用财的水平。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四、加强计财机构和计财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要求,有条件的州、地、市、县、民政局应设置独立的计财机构。要加强和充实各级计财干部队伍,保持计财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加快会计电算化步伐。各级民政计财干部要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发展民政事业服务。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计财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计财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民政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和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实行计财工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民政计财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改造民政计财工作的基本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各级计财部门要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报和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预算,编制各项事业经费的分配(支出计划)方案,批复下达相应经费预算指标。负责事业费、基建投资、专项基金、周转金、国内外捐款等财务管理,收支核算及决算编报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工作。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出口和税收减免申报的管理工作。申请民政福利企业贷款规模,参与制定技改项目方案,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五)负责民政科技立项、鉴定,评审奖励和科技监督工作。负责技术监督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六)负责民政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七)负责统一制定民政计财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开支标准(定额)。

  (八)负责计财业务指导、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实施和推广。

  二、深化计财管理体制改革、实行计财工作统一管理。

  改革民计财管理体制、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民政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民政计财管理体制改革,要从解决当前民政部门资金“少、散、死”的状况入手,实行内部各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和加强财务收支及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理,提高和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一)根据国家现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民政部门实际,统一制定民政部门计财法规、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

  (二)负责统一编制、报送民政部门各项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在充分听取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负责民政部门各项经费(资金)筹集、管理和分配下达,由计财部门统一负责对上、对下衔接。

  (四)负责监督各项事业计划、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实施财务监督和检查。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争取和落实经费,以计财部门为主、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一个口子对上,统一编报和落实民政事业费预算、基建投资计划。负责统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减免税收申报等综合性事项。

  经费分配和使用,计财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投资 等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专项经费分配使用方面,在符合国家财经制度的前提下,以业务部门为主(计财部门参与)提出分配方案并起草文件;上述方案在报请部(厅、局)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计财部门统一下达执行

  财务监督和检查,以计财部门为主(必要时可会同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后,各级民政计财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民政工作服务、为业务部门服务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各级计财部门要从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各级计财和业务部门两个积极性出发,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充分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加强资金总体安排和重点使用方面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注意合理协调的安排资金,尽可能集中有限资金多办实事,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三、积极开辟财源 ,统一规范管理,努力用好用活各项资金。

  (一)积极开辟财源,推进民政事业资金渠道的多元化,为民政事业发展筹集争取更多的资金。

  国家投入始终是民政事业发展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各级政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各级计财部门要积极争取民政事业经费随着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和个体户事业发展而逐步增加,保证国家对各类优抚救济对象的各种抚恤补助政策的及时落实。要积极向同级计财部门争取基本建设投资,逐步改善民政部门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和开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财、聚财的新途径,要尽快改变“事业发展单纯依靠国家、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状况,积极吸收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民政经济,推进民政部门资金来源多元化,以缓解民政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

  (二)统一规范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民政系统廉政建设和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计财管理实施方案,尽快理顺关系,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级计财部门应对下列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家预算内郊外:包括各级财政、计划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费)、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科学事业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指标、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专项拨款等。

  民政部门募捐资金:包括民政社会福利奖券形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接受国内外救灾捐赠和援助款项、各种义演、义卖收入和各项业务项目捐赠、资助款项等。

  各种预算资金: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经批准的自筹基建资金、转让和国有资产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家[1996]29号)和1996年民政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关于改革民政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严肃部机关财务纪律,完善财务、审计、监察监督的决定”的精神,今后各级民政部门非财务主管司(局)、处、室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和保留银行帐户,自行直接办理财务收支活动,各项经费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和要求下级返还下拨的专项经费;不得将预算内或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经费转入协会或个人名义的帐户。

  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后,各级计财部门要加快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要研究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民政部门实际和体现国家财经纪律约束机制的民政系统财务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

  (三)努力用好、用活各项资金,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1、各级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要突出强调“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发挥民政事业费使用的整体效益。

  2、其它资金使用,要在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允许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积极组织创收和进行有效的经营活动;扶持民政部门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之逐年积累、周转增值。

  四、加强各级计财机构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计财机构,加强和充实各级计财干部队伍。地(市)、县民政局在机构改革时,应设置独立的计财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可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同时,各级民政计财干部要积极加强政治、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廉政建设,以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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