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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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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