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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源泉控管办法,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与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明确责、权、利关系,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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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与代扣代缴单位的联系,适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的辅导,及时勾通情况,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省财政厅川财预[1997]14号文件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征手续费,仍按代扣代缴单位实际代征入库金额的2%为比例提取,由税务征收机关按月从当地金库直接办理退库。征收机关应按其代征工作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在提取比例内酌情支付。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代扣税款及时入库。对漏扣和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同时,要严格对代征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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