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对国有企业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佑后新增价值部分,文到之日前未征收印花税的,一律缓征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从文到之日起,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房产税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规定执行,凡今年应退库的税款,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3日财税字[1996]69号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房营业税税负增加计算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