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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保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典当行是特殊金融企业,在城市和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县(市)设立,设立原则是: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原则上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非国有经济总量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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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5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资本金,其中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低于75%,个人(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超过25%。企业入股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个人股东投资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

  ㈡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1-2名专职评估师,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㈢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㈣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安全条件要符合《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典当行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条 申请筹建典当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㈠筹建申请报告;

  ㈡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必要性及其业务量、经济效益预测,筹建方案等);

  ㈢典当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典当行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典当行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㈣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㈤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企业股东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人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业、收支状况说明)及其出资承诺书;

  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的筹建期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㈠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

  ㈡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典当行业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㈢金融机构设立登记表;

  ㈣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㈤董、监事会组织情况及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和拟聘经理、副经理简历;

  ㈥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第九条 典当行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

  ㈠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

  ㈡按规定从事死当物品(金银饰品、文物除外)拍卖业务。

  第十条 典当行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会计报表统一使用金融性公司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典当行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质押品种类表、死当物品清单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入股和个人入股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三条 典当行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㈠被没收财物损失,因违反税法及金融法规所支付的各项滞纳金、罚款;

  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再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㈣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则上在税后利润扣除㈠、㈡项后,再按5%-10%的比例提取;

  ㈤分配股东当年利润。扣除前上述四项后的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典当行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典当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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