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依据的。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会有中国宪法学。
开始,在二十世纪50年代初,这门学科叫“中国国家法”,当时,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完全学习前苏联。国家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参考书目,统统从莫斯科大学搬过来。到5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法才改称“宪法”。我先学的是前苏联专家教的前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教研室先是在外国课程的体系框架里填补些中国的内容,或者用点中国的材料去替换某些外国的内容,洋瓶子里装中国酒。至于体系结构到理论原则,则依然是外国教材。当时,我参加了这种改装的工作,自认为创建中国课程的起步。
1954年初,我被借调到中南海,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属的资料组工作,同年9月,又去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的提案组工作。近一年的经历,使我视野开阔,思路更新了。返校以后,就与教研室同志一起,努力把中国宪法这门学科提高了一大步,所谓“提高一大步”,它的标志是:依据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课程内容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化;有了自己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了比较符合中国具体情况的教材(油印讲义);在法律系确立为一门主课。
学科建立起来后,我的任务就是巩固提高。提高的途径:一是教学实践,从学生学习时反映出来的问题中,思考课程应如何改进;二是不断修改讲稿和讲义来提高教学质量。当时我勤奋工作,思想也很单纯,一心想的就是为提高教学质量而奋斗。但进入50年代后期,频频的上山下乡、劳动锻炼,虽然接触实际不无好处,但毕竟所占去的时间太多,生活也因此而不安定,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我手抄的卡片已有上千张,剪报摞起来有好几大本,但这些多年心血积累的“财富”在文革全都丢失,这是很痛心的。
50年只是弹指一挥间,回顾走过的道路,我的粗浅体会是:(一)中国宪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门学科。中国宪法学的教学科研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然中国宪法学是党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研究法学一定要具有深厚的马列主义的理论功底,要正确地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目前这次修宪过程中,有的人发表并散布自由化言论,不仅误导群众,而且给修宪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二)要有科学创新的观念,立足于对旧体系、旧内容的不断突破来推进中国宪法学向前发展。例如,在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初期,这门学科有不少教条主义的东西。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不能不把前苏联的东西全盘端过来。后来我们逐步将它改造,破旧立新,剔除了许多不有适用的东西,不断创新。例如,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就是这样(1)在体系上将原来的三章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制度以及精神文明合并、简化成一章,标题为“国家性质”,以避免同政治理论基础课之间的重复;(2)关于宪法的本质问题,根据列宁的思想,我国发展成为:宪法的本质在于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我认为,我的表述是符合实际的,尤其是符合像我们那样现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国家的实际情况的;(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问题。自从上世纪的80年初起,我对传统的解释表示怀疑。我不能同意那种认为我国的元首职权是由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我们是集体元首的说法,而坚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就是我们的国家元首。
(4)关于宪法运作的实例问题。中国的宪法几十年来不进入诉讼领域,因此在教学中不能像刑法、民商法那样,可以选择典型案例来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有人批评中国宪法学课程像政治学一样,只讲理论和制度,不贴近社会生活。关于这个事,我认为,我国纵使没有宪法判例,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某种事件究竟认定它违宪还是不违宪的不同看法,也都客观存在。我认为,应该大量收集这样的案例,它们虽然没有成为判例,但还可以作为事例加以评判,来充实教学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