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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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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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