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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关于爱尔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编者注:爱尔兰方6月13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中方复照爱尔兰驻华大使馆: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爱尔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第53/97号照会,内容如下:

“爱尔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爱尔兰政府确认,爱尔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爱尔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爱尔兰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官员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名誉领事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协议,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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