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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9章: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一事订定条文,以及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作出相应修订。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1986年8月1日]

(本为1986年第59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体条例”(principal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成员书院”(constituentCollege)、“大学校董会”(Council)及“香港中文大学”(University)分别具有主体条例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第3条 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书院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按照大学校董会的特别决议,现公布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

第4条 相应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主体条例按附表所列的方式及范围予以修订。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对《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的修订

(修订已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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