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一步完善化,同时也关系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宪法保障问题。这样的大事,无疑地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地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从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来看,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里揭示了一个真理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真理对于看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都是适用的。当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毋庸赘言的。而当代国家的政治差不多都是政党政治,因此,那些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莫不都是表现了执政党即资产阶级政党的政治主张。在他们那里,执政党的主张代表着有产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从而执政党的主张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一的。不过由于其阶级本质所决定,所以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可能表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我们的宪法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形成自己的主张,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制定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生命力的源泉。
长期以来,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过程中,始终关注着宪法的重要意义,重视发挥宪法的积极作用。早在红色政权建立之时起,党就领导人民制定了诸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文件。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迅即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底,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决议,同时成立了由毛泽东担任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初,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作为起草工作基础的宪法草案初稿就是共产党提出来的。这个草案初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同时,党还组织了长达3个月的全民讨论,最后才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这是党领导下产生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同样是在党的领导下起草通过的。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持续了26个月。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修正稿进行认真讨论,以及广泛听取各界人士意见并进行反复修改的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还讨论过3次,中央书记处亦讨论过8次,还进行了历时达4个月之久的全民讨论,从而使宪法草案益臻完善。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颁布之后,又经历了3次必要的局部性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由党中央提出建议并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历史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不会有保障我国人民利益的好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并直接投入制宪和修宪工作,同时又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群众的智慧和作用。也正是由于群众的广泛参与,才真正地显示了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是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正是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才保证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我国宪法的生命力不仅表现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它不断地与时俱进,结合客观实际,适应时代的需要。每当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中国共产党总是领导人民不失时机地修正宪法,使我国的宪法越来越完善起来。这次第十六届三中全会行将通过的修宪建议,无疑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审时度势而作出的英明决定。
有人问,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至今21年,巳经作过3次修改,几乎每5年或者6年修一次。如今又要修改,是不是频率太高了?
关于修宪频率,这里有一个怎样看待事物运动的方法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数字计算去评论宪法发展的前进步伐,而是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的需要出发。在不需修宪的时候坚持不修,但在需要修宪的时候则必须得修。近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处于一日千里的发展变化之中,国民经济差不多平均每年以8%的高速增长。按此比例相配,修宪的频率稍高一些是极为正常的,是同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协调和适应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例如1988年修宪,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因而在1982年公布宪法的时候,客观上不存在私营工商业,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规定有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私有企业迅速发展了起来。为了确认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私有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及时地进行修改,从而使私有经济获得适当的宪法地位,这是必要的。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通过修宪作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的规定,亦是如此。
又例如,1993年修宪。当时的历史情况是: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讲话,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回答了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否存在着姓“资”姓“社”等问题。小平同志要求抓住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迅速发展经济,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南方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所作出的一系列理论突破与重大发展,需要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反映,因此,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就是把原来规定的“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表现了历史性突破,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这是从实际出发,完全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的。
又例如1999年修宪。这次修宪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写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等等非常重要的内容,都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由此可见,对现行宪法的历次局部修正,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决策的适时性和正确性。每次修宪,党都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可改可不改的不予修改,以尽可能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因此3次修宪的17条修正案都是必需的,非修不可的。总之,这里不发生频率高低的间题。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跨入新的21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国家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这形势喜人但又逼人的时刻,中国共产党有必要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宪法序言规定的根本任务而奋斗。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十六大科学地总结了我国13年来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今后20年及至本世纪中叶的主要任务,规划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方法、步骤和具体目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13年来取得的宝贵经验和丰硕成果,以及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新思想,理应反映到宪法中去,使现行宪法更富有勃勃生机。
目前,修宪的准备工作业巳启动,有些问题提出来,可以参考。例如,“三个代表”。“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任务与新问题,根据党和国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及自身建设的实际,在深刻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精辟论断和科学总结,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党的十六大已经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2004年修宪,亟宜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确立为全国的指导思想,使之成为立国之本,政权之基、国力之源。
又如,财产权。鉴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以在宪法原已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地对于私有财产权作进一步具体保护的规定。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
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将只涉及部分内容的变动。但尽管如此,修宪毕竟是一件非常严肃、庄重的事情,故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少数人那种借座谈修宪的机会,散布各种不利于党的领导的言论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永不枯竭的源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