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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信息共享及情况传递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季(半年)将土地地籍、相关地价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资料定期传递给地税、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实时传递。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凡不能出具或不能完整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地税部门应将从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信息资料建档保存,要定期与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税收信息资料,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部门联系,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通过协商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起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新模式。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对地税部门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的税收征收窗口予以大力支持。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各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土地税收征管办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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