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我省农村牧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农村牧区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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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在全省农村牧区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牧区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实行依法治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两个文明,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1)财务收支公开。(2)计划生育指标公开。(3)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4)农民负担情况公开。(5)电费收缴公开。(6)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7)农用挂钩物资分配、奖售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8)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报酬、功绩过失公开。(9)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10)征兵、招工及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公开。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根据农村牧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村务公开内容。要随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进程,不断调整和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到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步骤和方法:(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针对模糊认识、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认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2)建立健全党支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3)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做到名符其实。(4)村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5)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深化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作为长期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州(地、市)、县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财政、土地、计生等部门配合,组织、民政部门具体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切实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是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关键,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县、乡党委、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罚。
村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各地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务公开的时间界限,规范村务公开程序,防止纠缠历史旧帐和枝节问题。要依靠群众,依靠基层组织,注意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坚持走依法治村和制度建设的路子,不搞“群众运动”。对于少数软弱涣散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先整顿班子。对在财务问题上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要在弄清问题的基础上再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牧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治省、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和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要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乡镇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年终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
第七条 省、州(地、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民政、司法、农牧、财政、土地、电力、计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检查、指导专项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
第八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村务决策、村务办理程序,村务办理结果。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规定程序进行。先由村(牧)委会成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提出公开意见,经村党支部、村(牧)委会讨论后,统一公布。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一般以当年的村务情况为主,具体包括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即向村(牧)民报告本村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村(牧)民自治章程,村(牧)委会制度的制定和招待情况,村(牧)委会干部依法选举、补选、及其结果等情况,村干部责任目标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及其实际完成情况。
事务公开,即村内日常主要事务管理工作公开。
(1)承包事项。土地、草场、山林的承包、出租,国家征用及兑现情况,水利工程的承包、拍卖、转让的情况。
(2)农牧民负担。上级党于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在本村的执行情况,乡(镇)统筹和村级提留的项目、依据、标准、数额以及分解到户的情况。
(3)合同定购。乡(镇)下达的粮、油、肉、皮、毛等主要农产品和畜产品定(收)购任务的分解标准及分解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
(4)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执行情况;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符合生育一、二胎条件的夫妇名单;生育证的办理条件、发放办法、收费标准、发放结果;本村应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夫妇名单;全村人口出生结果,人口增长比例和各项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情况。
(5)村办企业。村集体企业的立项、筹建、招标、租赁或承包情况,合同期满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合同的情况,村办企业上缴费用的收取及其使用情况。
(6)农牧民建房。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申报、收费及审批情况。
(7)公益事业。修建路、渠、桥、涵洞等基础设施情况,供电、广播、邮电、卫生、学校、绿化、公墓等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8)水电管理。农村牧区电价管理、电费收缴情况。
财务公开,即村办企业、土地、山林、草场、水利工程承包、转包合同的兑现情况,群众兴办公益事业资金筹集、使用的情况,干部报酬、补贴、奖金发放情况,其他经费收入及开支情况。
(1)各项经济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及各类集资、收费、押金、代征代收款、利息收入、罚款等;各类基金;土地、草场、山林和环境污染补偿费;防汛抗旱、兴修水利等生产费用筹款;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救灾款物等;乡镇返还的各类奖励款。
(2)各项经济支出。村提留的使用情况,乡统筹代征代收款的上缴情况等。
(3)财产物资。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村集体拥有的股金及其他产品、物资等。
(4)债权债务。外单位和村内外农(牧)户占用、拖欠村集体的各种资产款项;村集体占用和拖欠外单位及村内外农(牧)的各种资产款项。
(5)合同兑现、本村各类合同的兑现情况,包括实际兑现入帐数额。各农(牧)户应承担费用的实际交纳数额。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一般每季度一次,重大事项及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布,并做好记录。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当地工作实际以及村民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可根据本村实际,采用会议、公开栏、黑板报、文字通知等多种形式,按要求将公开内容的逐条、逐项予以公布,也可以通过有线广播、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辅助形式公开。
第四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召开会议的方式、程序和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牧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当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事的做法。
第十五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由党员大会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要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评议和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都要做述职报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党支部、村委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期实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志。坚决杜绝和种“贿选”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审议村务公开各项内容,并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经常性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从不是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中通过民主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1人。推选的程序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荐候选人名单,提交村(牧)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2-4人。
第十九条 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村级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村务公开长期施行。
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规范村民行为;
制定村干部行为规范、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等,约束村干部行为;
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群众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和处理情况等,及时整理,分类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或搞假公开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乡、村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解剖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