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外经委,浦东新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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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73号文件的精神,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设立在浦东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松江等九大市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除限制类、禁止类、涉及到许可证管理、特许权经营类项目外,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和管委会依法审批,有条件的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工商依据审批部门同意受理函件给予名称核准;审批部门实行一次审批,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关申请设备免税的手续仍按原办法,由市外资委统一办理。
二、凡设立在外高桥保税区内和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张江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限制乙类、涉及许可证管理、行业管理和特许权经营以外,有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贸易公司,试行登记备案制,在发给工商执照的同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请浦东新区管委会和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实施细则报我委备案后试行。
三、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仍按现有审批权限审批,并可对有条件的5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试行简化审批(一次审批)。
四、凡属鼓励类且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含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市外资委、计委、经委会审,并由市外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五、贯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区、县等审批机关按权限依法审批的所有审批文件三个工作日之内需以传真形式向市外资委报备。在报备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意见的即为同意。
六、投资性公司实际交付注册资本到位后再投资其经营范围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上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上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10%的,各审批机关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七、各审批机关要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法行政,在把握经济安全和规划、环保等环节,加快审批速度的同时,不得对项目“大拆小”,也不得扩大工业开发区范围。凡是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需实行及时报告制,由师外资委、计委、经委纳入全市利用外资的信息网络。
八、对投资行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乙类、许可证管理等项目的审批,仍由市外资委直接受理,管理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