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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中发〔1998〕16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一、民政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本任务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民政工作的实际和特点,提出阶段性的目标和措施,切实抓好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廉,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四)搞好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推动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厅党组对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三)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领导带头做出表率。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责任

党组书记对全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责任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厅党组成员及助理巡视员、分管处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并实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5、依法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阅处重要举报并协调大要案的查处。

(二)厅党组各成员、副厅长的责任

1、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厅机关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处室副处级(含助调)以上干部的党风党纪查核、报告等。

2、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全面负责。

3、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4、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及时督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

1、认真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反腐倡廉的表率。

2、根据厅党组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防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带头执行,组织实施。

3、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4、认真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处务、政务公开。

(四)厅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1、协助厅党组、机关党委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按省纪委监察厅及厅党组的要求,及时部署、检查全省民政系统的廉政建设,并配合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查核有关问题。

3、协助厅党组抓好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4、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与机关党委、人教处紧密配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5、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民政工作特点的廉洁自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6、重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登记、传递、催办和查处。及时办理直接查处的案件。

7、及时向厅党组和人事部门反馈有关干部的廉政方面的问题。

8、抓好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配合有关处室搞好干部离任审计和监督履行交接手续。

(五)厅机关党委、人教处的责任

1、认真抓好厅机关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教育计划,落实整改意见和措施。

2、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3、在考核干部政绩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政绩同时考核,要把勤政廉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责任考核

1、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以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组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一)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令其辞职或免其职务。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4、直接参与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奖励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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