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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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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建设局、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省政府有关委、厅、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建设部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我厅下发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和《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从技术法规和行政法规两方面对我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做出了规定,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近期执行情况看,大部分新建居住建筑工程仍未按照《细则》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从事工程建设各方没有以积极态度对待建筑节能工作,这对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滞后的我省来说,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有碍于行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进步,更不利于本省建设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保障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建设厅做出以下规定:

一、2001年1月1日起,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都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严格执行《细则》规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监督,对于违反《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青建法(2000)382号]和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已经完成工程设计,但尚未开工或进行主体施工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各级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细则》要求,认真审查,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查通过。

四、省建设厅将在2001年3月份进行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全省执法大检查,其中《细则》的贯彻情况是检查重点之一,届时对于不执行《细则》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肃处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各项规定。

五、为确保节能住宅达到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7条 18条和40条规定,省建设厅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依法实施管理。

六、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作,技术含量高,对今后住宅建设将带来深刻变革。因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各项规定,加强《细则》和建筑节能有关政策的学习力度,积极进行建筑节能"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对于从事建筑节能工作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省建设厅将予以表彰奖励。

七、省建设厅建筑节能办公室适时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执法监督、接受投诉,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建筑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我厅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

青海省建设厅
二○○一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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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是好的,但就是有些人不按规定执行,南山路8号<明瑞花苑>多层属于2006年在建   (秋冬 ,05/21/2007 11:19:49 )
  政策是好的,但就是有些人不按规定执行,南山路8号<明瑞花苑>多层属于2006年在建   (秋冬 ,05/21/2007 11: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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